养老金并轨政策后养老保险如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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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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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社局专家在市财政局六楼会议室,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后的养老保险计发方式进行了简要解读,并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接续问题进行了答疑。以下是根据专家解读并参照有关政策文件综合整理报道。

一、养老金并轨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待遇如何计发

由于《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以“2014年10月1日”为关键时间节点,界定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三类“身份”, “老人”、“中人”和“新人”。

也就是说,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人称为“老人”,养老金将按照老人老办法计发;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就为“中人”,养老金实行过渡办法;2014年10月1日起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称为“新人”,按照新办法来计算。

(一)“老人”:保持现有养老金待遇

《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新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决定》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三)“中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在此,我们着重关注一下“中人”养老金账户组成。《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指数化工资×1995年以前工龄×1.3%

个人指数化工资=[平均指数(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省当年社平工资,为当年指数;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企业2014年以前视同缴费部分平均指数为1)]×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社平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本息存储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不同,计发月数不同,例如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

专家表示养老金计算过程复杂,个人较难准确测算出养老金金额。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转移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如何接续

(一)视同缴费部分平均指数按照企业平均指数计算

根据河北省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以前视同投保部分平均指数按1.3计算,企业视同投保部分平均指数按1计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转移至企业按企业平均指数进行计算。

(二)如职业年金不能转移由原机构继续管理

如果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

(三)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次性补贴

按照冀人社发〔2015〕15号文件规定,没有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按照冀劳社〔2001〕96号文件规定,以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